一、仲裁时效新解

劳动仲裁的申请时限定为一年,该期限从当事人得知或应当得知自身权利遭受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仲裁材料新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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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者申请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 填写《劳动仲裁申请书》,详述诉求及理由,提交正本一份,并根据被申请人数量提供相应副本。

2. 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

3. 如有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若委托公民代理,还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 提交被申请人工商注册信息。

5. 提供证据清单,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工作证等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提交正本一份及相应副本。

(二)多人共同申请时,可推选代表参与仲裁,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交全体申请人签名的《授权书》。

(三)用人单位申请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3. 如有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

4. 提供证据清单,参照劳动者申请的要求。

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如不受理,需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可就仲裁委员会的不受理或逾期未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仲裁程序新述

仲裁庭在裁决前应先调解,调解成功则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送达前当事人反悔,仲裁庭应及时裁决。

四、仲裁庭组成与回避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首席仲裁员负责。简单案件可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员有法定回避情形时,应回避。

五、开庭与延期

仲裁庭应在开庭前五日通知双方日期和地点。有正当理由的当事人可在开庭前三日申请延期。

六、鉴定与撤诉

仲裁庭可指定鉴定机构对专门问题进行鉴定。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允许退庭,视为撤回申请。和解撤诉需提交申请书。

七、审理期限与先予执行

仲裁庭应在受理后四十五日内裁决,复杂案件可延期,但不超过十五日。逾期未裁决,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仲裁庭可裁决先予执行。

八、特别规定

仲裁庭在部分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可对已清楚部分先行裁决。追索劳动报酬等案件,仲裁庭可根据申请,裁决先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