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垣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实施通知
各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县人民相关部门:
《长垣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已获县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长垣县人民
2016年3月8日
长垣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加快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试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户对农村集体土地享有的使用、收益、转包、出租、转让、抵押、担保等权利。根据新型农地制度,农村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承包权归农户,经营权可通过合法程序流转,推动土地资源有效配置和现代农业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农户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不改变农业用途的前提下,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担保,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抵押人是指申请贷款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抵押权人是指提供抵押贷款的银行。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
第五条 贷款对象包括通过家庭承包或流转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
第六条 抵押人为原始承包方农户的,需满足以下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种植经验和经营管理能力;用于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留足口粮田;用于抵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具备持续生产能力;合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取得发包方同意抵押处置的书面证明;符合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抵押人为流转获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需满足以下条件:依法签订流转合同,取得流转证;取得发包方同意抵押处置的书面证明;具备一定自有资金比例;有前期投入和可靠现金流;经营土地未改变农业用途;符合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贷款用途主要包括土地开发整理、基础设施建设、购买农业生产资料等。
第三章 贷款管理
第九条 抵押权价值评估可由银行自行评估、委托专家测算或双方协商确定,也可由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
第十条 评估价值应根据土地年平均租金、预期纯收入等因素确定。
第十一条 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评估价值的70%,根据借款人需求、偿还能力等因素确定。
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上下浮动,原则上应低于同类信用贷款利率。
第十三条 贷款期限根据生产经营周期等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剩余使用期限。
第十四条 还款方式根据贷款期限和银行风险控制要求确定。
第十五条 贷款流程包括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签订流转合同、取得发包方同意抵押处置的书面证明、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抵押物价值、提出抵押贷款申请、银行审核贷款、签署借款和抵押合同、进行抵押登记、发放贷款和贷后管理、到期回收贷款或处置抵押物。
第四章 抵押物登记、流转和处置
第十七条 流转确权颁证由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负责。
第十八条 抵押登记由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办理。
第十九条 县设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完善抵押权处置措施。
第二十条 抵押权实现时,可通过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再次流转,以流转收益清偿贷款本息。
第五章 贷款风险防范
第二十一条 银行应加强内部风险控制,提前跟踪资金来源,督促借款人按约定还款。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出资设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用于补偿抵押物处置后不足以弥补本金损失的贷款部分风险。
第二十三条 县对抵押贷款给予财政补贴。
第二十四条 县通过惠民担保公司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融资增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长垣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2.长垣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方案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表
4.村民代表大会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相关事项的决议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注销通知书
6.流转土地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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