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以案说法:未结清贷款能否合法出借资金?
面对亲朋好友的借款请求,即便自身正承受车贷、房贷压力,许多人仍因面子问题难以拒绝。那么,从银行贷款后再转借给他人,这样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案件概述
2020年7月,林琪向方璐借得60万元,约定180天归还,借条上除借款人签名外,还有担保人贾晶晶的签字及指纹。双方还签订了一份《借款抵押合同》。借条上指定的收款账户为贾晶晶所有。当天,方璐将60万元转入该账户,林琪和贾晶晶共同出具了收条。借款期间,贾晶晶陆续支付利息共计23000元至2024年9月。然而,林琪和贾晶晶未按期还款,方璐遂将二人诉诸法庭。
审理过程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包括:方璐的借款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以及林琪和贾晶晶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林琪辩称方璐自身有未还的车贷和房贷,不具备出借60万元的能力,质疑方璐的资金来源,认为其存在高利转贷行为。方璐承认在出借前确有贷款,但法院认为这些消费贷款并非“套贷”,且方璐提供了经营流水和银行存款证明,证实其出借能力,故法院未采纳林琪的主张。
林琪否认实际借款,认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而贾晶晶承认是实际借款人。林琪仅是名义借款人,理由包括借条上的账户是贾晶晶的,且利息一直由贾晶晶支付。法院认为,林琪作为借款人出具借条并签订合同,是其真实意愿的体现,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她应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方璐按约定支付借款,借贷合同成立并生效,林琪应按约还款。贾晶晶作为实际借款人,也应偿还借款及利息。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林琪、贾晶晶承担还款责任。林琪不服,上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解读
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有人试图通过“高利转贷”来赚取利差,利用银行资金“生财”,这种看似无本的生意可能触犯法律。民间借贷中的“贷款转贷”现象,即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高息转贷给他人,常伴随非法融资手段,不仅借款合同无效,还可能构成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合同约定的利息、违约责任等均无效。若借款人能证明出借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尚欠银行贷款未还,可推定出借资金为转贷资金。出借人需证明资金来源非金融机构贷款,即出借资金应为自有资金。法官提醒,民间借贷需谨慎,避免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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