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颁布《济宁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新规》的通知

各分支机构和贷款合作银行:

政策解读与详情页深度解析指南

经过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深入研讨,现正式颁布《济宁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新规》,请各相关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0月18日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新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保障缴存者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新规。

第二条 本新规所指住房公积金贷款,是由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缴存职工提供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贷款。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适用本新规。

第四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统筹管理工作,各分支机构负责辖区内的审批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应遵循风险防控优先、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六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账户状态正常;

(三)持有合法购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证明,签订时间在2年内;

(四)有稳定收入和良好信誉,具备还款能力;

(五)提供可靠担保;

(六)根据首套房或二套房政策,提供相应比例的首付款;

(七)无大额未清债务;

(八)符合国家政策和上级部门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 借款申请人应为购房合同主体之一,若合同签订主体为多人,须为夫妻或直系血亲关系。

第八条 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均不得再次申请贷款。

第九条 限制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发放贷款。

第十条 共同申请人应为借款人的配偶。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重点支持自住购房,实施差别化信贷政策,具体细则由中心根据资金运行和房地产市场情况另行制定。

(以下章节内容根据原通知进行相应改写,省略具体条款序号,保留章节标题和核心内容,以满足改写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