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债务分担争议:法院判定婚姻期间借款为共同债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第三方借款,离婚后如何界定债务责任?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结的一起借贷纠纷案提供了答案。案中,小兰(化名)将钱借给姐姐小梅(化名)及其前夫宋某,两人离婚后,宋某声称债务为个人债务,小梅则以离婚为由拒绝偿还。法院最终判决小梅对部分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经过如下:2018年至2019年间,小兰先后借给小梅和宋某200万元用于生意。双方口头协议年利率为10%,宋某归还了30万元利息,但本金未还。2020年,小梅与宋某离婚,宋某又向小兰借款,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总额为300万元,年利率仍为10%。小兰因未收回借款及利息,将小梅和宋某诉至法院。
在庭审中,宋某承认借款事实,但认为债务属于个人经营所需,小梅不应负责。小梅则不认可借款金额,认为款项主要用于宋某个人账户,自己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宋某未按合同约定还款构成违约,小兰有权追讨本金及利息。关于争议焦点,法院确认小兰出借的300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并认定小梅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宋某所借的5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因为该款项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小梅对借款事实是知情的。
法院最终判决宋某需偿还小兰300万元本金及利息,小梅对其中228万余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宋某和小梅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相关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诉讼时效中断、借款人还款义务、逾期利息支付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条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借款金额认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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