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配偶一方未征求另一方同意,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抵押给银行时,银行在实现抵押权过程中可能遭遇的法律风险有哪些?银行又该如何有效预防这些潜在风险?本文将从新的视角进行探讨。

金融专栏:配偶未同意,夫妻共同财产抵押的法律风险探讨

以下案例可供参考:深圳某银行分行与一家贸易公司及李某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20202号】。

案件概述:2016年,该分行与贸易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李某提供抵押担保并完成抵押登记。由于贸易公司未能按时偿还贷款,该分行提起诉讼,要求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确认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认为,李某抵押的房产为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某未经配偶同意将共有房产抵押,不属于日常生活需要,且在抵押时未得到配偶同意,构成无权处分。由于该分行未对抵押房产的共有权人情况进行进一步审查,未履行审慎审查义务,存在重大过失,不能认定为善意。在配偶拒绝追认合同效力的情况下,判定该分行与李某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因此分行对抵押房产不享有抵押权。分行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律剖析如下:

(一)未经配偶同意以夫妻共同财产设定抵押,对配偶份额构成无权处分,配偶有权追回其份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所有权。处分共有财产需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未经同意的处分行为,配偶有权追回其份额。

(二)抵押权人若明知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主观上不具备善意,其抵押权不优先于配偶的共有权。

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例中,抵押权人因未尽到必要注意义务,被判定不具备善意,其抵押权与共有权相比不具有优先。

(三)抵押权人应尽到审慎审查义务,以防抵押权无效。

根据案例,银行应对抵押房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在离婚时分割等进行审查。若银行仅依赖不动产登记和抵押人提供的文件,不足以证明其履行了严格审查义务。

律师建议:未经配偶同意的抵押行为存在法律风险,银行在执行过程中可能面临配偶提出执行异议,进而请求认定抵押无效。银行应提高审查标准,对抵押物所有权情况进行深入调查核实,确保共有财产得到所有共有人的同意,并签署相关文件,从合法、合规、合理等多方面进行审慎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