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要素

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具有特定,仅限于在我国境内注册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机构、企业集团金融服务机构、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以及从事贷款业务的其它金融机构及其员工。外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和个体均不具备成为该罪名主体的资格。

探讨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成因与法律后果分析

(二)主观因素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观表现以过失为主,行为人对于非法放贷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持有过失态度,这种过失往往源于过度自信。尽管行为人放贷的初衷是故意,甚至涉及滥用职权,但违法发放贷款罪属于结果犯,行为人对放贷行为的故意并不改变其对结果的过失质,因此仍被定为过失犯罪。

(三)侵害对象

违法发放贷款罪所侵害的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具体指向的是国家贷款管理规范。贷款业务作为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核心业务之一,对国家经济发展提供了资金支持。若贷款过程中,相关责任人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如未严格审查借款人还款能力或信用状况,轻率评估或未经正当程序发放贷款,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贷款管理秩序,还可能导致国家贷款损失,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违法发放贷款罪所涉及的对象是贷款本身,即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需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偿还本金及利息的货币资金,无论是人民币还是外币,非贷款资金则不构成此罪。

(四)客观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