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惊现信贷资金套取高利转贷大案,背后黑幕令人震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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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里,私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屡见不鲜,但出借的资金必须是个人所有,绝不允许使用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从事高利转贷活动。最近,平远县法院就判决了这样一桩案例。
事情起源于黄某和张某,二人曾是同事关系。2019年12月23日,黄某因业务需求向张某求助借款。张某手头紧张,便提出利用信用卡和支付宝借呗来提供借款,黄某答应并同意支付相关手续费。张某于是通过借呗借得18000元,并通过20000元(已含手续费),合计38000元转给黄某,双方并没有对还款期限和利息做出明确约定。随后,张某因为要偿还信用卡债务,屡次催促黄某还款。在2020年3月30日至2024年10月25日这段时间内,黄某陆陆续续偿还了27900元,但张某坚称这些钱大部分都是利息,认为黄某还欠他19600元。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张某遂将黄某告上平远法院。
平远法院审理认定,该案属于合同纠纷。张某借出的资金完全来自支付宝借呗和信用卡透支,并非其自有资金,依法不得用于民间借贷。根据相关法律条款,通过金融机构贷款后再转借的民间借贷合同是无效的。因此,张某与黄某之间的借贷关系被判定无效。鉴于双方都清楚资金的来源,均有过错,黄某应退还剩余款项,但张某主张的转贷款项的利息,法院不予认可。另外,由于黄某实际使用了这笔资金,给张某造成了损失,黄某还需赔偿张某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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