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临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财政贴息助学贷款管理,特此制定以下新角度改写的文本:

**临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财政贴息助学贷款新管理规程**

临信联65号文件:临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财政贴息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我市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贷款管理,确保他们无忧完成学业,依据《浙江省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管理规定》及《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结合联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涉及的财政贴息助学贷款为商业贷款,纳入联社贷款业务的常规管理范畴,遵循《临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管理责任制度》进行考核。

**第二章 贷款发放**

第三条 财政贴息助学贷款的发放遵循学生户口所在地就近原则,由相应信用社(部)负责。

第四条 贴息资金由临安市财政部门承担。

第五条 贷款呆坏账的处理及利息收入的税收政策,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六条 贷款对象为被中国境内普通高校录取的学生,入学前需满足户口所在地信用社的贷款条件。

**第四章 贷款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学生或其父母向户口所在地信用社提交书面贷款申请,并资料:

(一)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

(二)高校缴费通知书;

(三)就读高校账户名称及资金账号;

(四)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五)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六)信用社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 信用社设立专人负责财政贴息助学贷款的审批工作,及时调查并反馈审批结果。

**第五章 贷款办理与发放**

第九条 审批通过后,申请人与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并按照《临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贷款资金原则上汇入高校指定账户,信用社认可的情况下也可提取现金。

**第六章 贷款变更与终止**

第十一条 借款人如需展期、提前还款或变更还款方式,应向信用社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信用社有权终止贷款并提前收回:

(一)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二)学生退学、被开除、失踪或死亡;

(三)学生出国(境)留学或定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