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维权丨妇女维权站:贷款未清又借出,妇女借钱合法性解析
生活中,面对亲朋好友的借款请求,即便自身贷款压力重重,许多人仍因面子问题难以拒绝。那么,从银行贷款后再转借给他人,这样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案件概述
2020年7月,林琪向方璐借款60万元,约定180天归还,并在借条上注明了担保人贾晶晶的签名及指纹。同时,双方还签订了一份《借款抵押合同》。借条下方指定的收款账户为贾晶晶名下。当日,方璐将60万元转入该账户,林琪和贾晶晶共同出具了收条。借款后,贾晶晶陆续支付利息,至2024年9月累计支付23000元。然而,林琪和贾晶晶未按约还款,方璐遂将二人诉至法院。
法庭审理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包括:方璐的借款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以及林琪和贾晶晶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
庭审中,林琪辩称方璐自身贷款未还,不具备出借60万元的能力,质疑方璐的资金来源,认为其存在高利转贷行为。方璐承认在出借前确有房贷和车贷。法院认为,这些消费贷款并非“套贷”,且方璐提供了经营流水和银行存款证明,证实其出借能力,因此未采纳林琪的主张。
关于还款责任,林琪自称非实际借款人,不应还款。贾晶晶虽在合同中签字为保证人,但承认自己是实际借款人。林琪称自己只是名义借款人,实际借款人是贾晶晶,理由包括借条上的账户是贾晶晶名下,且利息一直由贾晶晶支付。
法院认为,林琪出具借条并签订合同,应视为其真实意愿。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林琪应知晓行为后果,应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方璐按约定支付借款,借贷合同成立并生效,林琪应还款。贾晶晶承认实际借款,应偿还借款及利息。
最终,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判决林琪、贾晶晶还款。林琪上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解读
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有人试图通过“高利转贷”赚取利差,用银行资金生钱,这种行为可能触犯法律。
民间借贷中“贷款转贷”现象确实存在,指借款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高息转贷给他人。这种行为不仅使借款合同无效,还可能构成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法院会认定合同无效,包括利息、违约责任等均无效。
法律上如何判断出借资金是否为“转贷资金”,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若借款人能证明出借时出借人尚欠银行贷款未还,可推定出借资金为转贷资金。出借人需证明资金来源非金融机构贷款。
法官提醒
出借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利息不能违反法律规定;资金往来应保留证据,避免现金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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