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优化续贷流程、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效能的指导意见

各级金融监管部门,各政策银行、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和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续贷业务高质量发展,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效率,现就以下事项提出指导意见: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优化续贷流程及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

一、创新金融服务模式。金融机构应根据小微企业的经营特、风险状况及偿债能力,创新贷款服务方式,合理规划贷款周期,多样化还款方式,扩大信贷支持范围。持续研发续贷产品,完善产品功能,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续贷产品范围涵盖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以及个体工商户、农户的经营贷款。

二、强化续贷业务支持。对于贷款到期仍有融资需求但临时资金紧张的企业,金融机构应在贷款到期前根据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主动开展调查评审,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续贷。

三、科学评估续贷风险。金融机构在续贷过程中,应按照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标准,综合考虑借款人履约能力等因素,合理划分风险等级。符合条件的续贷业务,可维持原有风险分类。

四、加强续贷风险管理。金融机构应建立以风险为导向的续贷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流程,合理设定客户准入和业务授权标准,优化借款及担保合同。同时,应加强贷后管理,防范风险。

五、完善尽职免责机制。金融机构应建立科学的贷款尽职免责制度,规范内部流程,合理设定不良容忍度,保护信贷人员积极,实现尽职尽责。

六、提高融资服务能力。金融机构应加大支持实体经济力度,提升金融服务水平,满足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七、适时扩大适用范围。对于2027年9月30日前到期的大型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金融机构可比照小微企业续贷政策,提供相应支持。

本指导意见由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 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同时废止。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

2024年9月24日

(文件发送至金融监管部门及地方法人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