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公积金中心推出新措施:联合商业银行推进存量住房组合贷款业务

郑公积金〔2024〕30号

郑州全面开通存量住房组合贷款业务,公积金贷款更便捷

尊敬的公积金缴存职工及相关单位:

为提升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助力职工购买二手住房,郑州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决定开展存量住房与商业银行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业务。以下为相关事项说明:

一、何为存量住房组合贷款

存量住房组合贷款是指中心与商业银行针对同一二手住房交易,分别向购房者提供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

二、申请资格与所需材料

借款人需满足公积金与商业银行的贷款条件,同意将所购住房抵押给中心与商业银行作为共同担保。申请材料需按照双方贷款要求准备。

三、业务办理流程

涉及交易资金监管平台的,按照《郑州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执行以下流程:

(一)向中心及商业银行提交贷款申请,填写《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申请审批表》;

(二)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及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监管部门出具首付款监管凭证;

(三)中心与商业银行分别审批、发放贷款,并将资金转入监管账户;

(四)买卖双方根据监管部门通知办理交易手续;

(五)商业银行负责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六)交易资金监管部门根据抵押登记证明,向卖方结算交易资金。

四、贷款审批要点

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与商业银行贷款金额、利率、期限、贷款比例及还款方式,分别遵循各自政策,还款期限需保持一致。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贷款申请时,以中心与商业银行评估价较低值为房屋总价,该价值仅用于计算贷款金额;

(二)组合贷款总额不超过双方政策规定的最高贷款比例;

(三)借款家庭还款能力由商业银行结合中心审批结果认定;

(四)商业银行负责办理抵押登记,并向中心及交易资金监管部门告知;

(五)贷款取消后,利息由借款人承担,监管部门退还贷款资金;

(六)受房产交易规定限制时,调整业务流程;

(七)未实行交易资金监管的地区,可依据银行转账凭证认定首付款支付情况;

(八)商业银行可自愿与中心签订合作协议,参与业务。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8日起实施,其他事项按相关政策执行。

郑州公积金中心

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