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探增值税‘减按’优惠政策及其实施细则
在税收减免的相关条款中,“减按”一词频繁亮相。那么,关于的“减按”优惠政策,具体包含哪些内容?以下为详细梳理:
- **3%减按2%**:一般纳税人出售自己使用过的、根据《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将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以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个人)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同样减按2%的征收率征收。旧货销售也依照此简易计税方法,以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
- **固定资产**: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生产经营相关机器、运输工具等有形动产,不包括不动产。
-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指已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 **旧货**:指进入二次流通领域的部分使用价值货物,不包括个人使用过的物品。
-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
- **3%减按1%**: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9号)。
- **3%减按0.5%**: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以3%的征收率减按0.5%征收(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63号)。
- **5%减按1.5%**: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以及住房租赁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均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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