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黑板啦朋友们!

今天我们来聊聊

党员干部涉足民间借贷的话题。

“警惕!‘有福释纪’借贷陷阱,这种钱千万不能借!”

大家好呀!

来个案例提醒:

有个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赵某,和一家酒店董事长张某关系不错。2019年3月,张某资金周转不灵,向赵某借款。赵某心想既能帮张某一把,又能赚点利息,于是从2019年4月到2024年4月,借给张某100万元,月利率1%,总共收了36万元利息。

福吉,你觉得赵某这样做有没有违纪?

可能有人觉得,赵某和张某的借贷利率合法,不算违纪吧?

但别忘了,赵某是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放贷获取回报,这影响了公务的公正执行,违反了廉洁纪律。

哪怕只是简单的借贷,如果涉及职权,也可能违纪哦!

党员干部向管理和服务对象放贷,表面上是民事行为,实际上双方地位不平等,可能影响权力公正行使,甚至导致权钱交易。

《条例》对这类金融活动有何规定呢?

《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如果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可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

通过金融活动获取回报,也可能受此规定处理。

那么,党员领导干部参与民间借贷还有哪些注意事项?

1. 即使借款给非管理和服务对象,如果影响公务执行,也可能违纪。

3. 如果亲属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职权放贷收息,党员干部若知情未制止,也违反廉洁纪律。

朋友们,党员干部在民间借贷中,既要遵守民事法律,也要严守纪律底线,不能滥用职权、谋取私利!

大家都明白了吗?

今天的课就到这里,记得

点赞、转发、,一键三连哦!

让更多朋友加入我们的纪法课堂,下次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