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与商业银行存量住房组合贷款业务的通知
致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者及相关单位:
为提升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能,助力缴存者更便捷地购置二手住房,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决定推行针对存量住房的公积金与商业银行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业务。以下为相关事项通知:
一、关于存量住房组合贷款
存量住房组合贷款,即公积金中心与商业银行针对同一套二手住房,分别向购房者提供公积金及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
二、申请条件与所需材料
申请者需同时满足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的住房贷款条件,并同意将所购住房抵押给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作为共同抵押权人,提供贷款担保。所需材料按照双方贷款要求准备。
三、业务办理流程
对于设有交易资金监管平台的区域,按照《郑州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规定,遵循以下流程办理组合贷款:
1. 向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提交贷款申请,并提交《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申请审批表》;
2. 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及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监管部门出具首付款监管凭证;
3. 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分别审批并发放贷款,将资金转入监管账户;
4. 买卖双方按监管部门通知办理交易手续;
5. 商业银行负责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6. 交易资金监管部门根据抵押登记证明,向卖方结算交易资金。
四、贷款审批要求
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与商业银行贷款的金额、利率、期限、贷款比例及还款方式,分别按照各自政策执行,还款期限需保持一致。
五、其他事项
1. 申请组合贷款时,以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评估价的较低值确定房屋总价,该价格仅用于计算贷款金额;
2. 组合贷款总额为双方贷款金额之和,不超过双方政策规定的最高贷款比例;
3. 借款家庭的还款能力由商业银行结合公积金中心审批结果及银行要求认定;
4. 商业银行负责办理抵押登记,并向相关部门履行告知义务;
5. 公积金贷款采用“阶段保证+房屋抵押”方式,商业银行贷款按其要求提供担保;
6. 贷款取消后,利息由借款人承担,监管部门退还贷款资金;
7. 受房产交易规定限制的,按相关规定调整业务流程;
8. 商业银行可自愿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合作协议,参与业务。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8日起实施,未尽事宜参照相关贷款政策或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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