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的解读

根据《融资融券试点交易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投资者进行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比例不得低于50%。在此基础上,证券公司可根据融资买入标的证券的折算率标准,自主设定融资保证金比例。同样,证券公司也可根据融券卖出标的证券的折算率标准,自主设定融券保证金比例。

融资融券业务担保金比例详解与最新规定

二、《融资融券试点交易实施细则》的相关条款解析

第三十八条明确,投资者在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时,所使用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投资者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折算后的保证金总额,扣除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占用保证金和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 + ∑(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 + ∑[(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 + ∑[(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 - ∑融券卖出金额 - ∑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 - ∑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 - 利息及费用。

第三十九条指出,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资金,共同构成客户对会员融资融券的担保物。

第四十条要求会员对客户提交的担保物进行全面监控,并计算维持担保比例。维持担保比例是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维持担保比例=(现金 + 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 / (融资买入金额 + 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当前市价 + 利息及费用总和)。若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出现特殊情形,会员可按公允价格或其他定价方式计算其市值。

第四十一条规定,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若低于130%,会员应通知客户在2个交易日内追加担保物。追加担保物后,维持担保比例应不低于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