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北京经理学院)章程

学校章程制定与实施策略研究综述

(2024年修订)

序言

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北京经理学院)自1979年建立以来,历经多次变革与发展。学院始终秉持“积学求是、知行合一”的校训,致力于培养适应高精尖产业结构、城市运行与发展、高品质民生需求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努力建设特色鲜明、国内一流、人民满意的高等职业院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规范管理体制机制,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落实党中央对高等教育的决策部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践行“四个服务”,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办好人民满意的职业教育。

第三条 学院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初心和使命,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使命,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学院遵循职业教育发展规律,坚持以学生发展为中心、以就业创业为导向,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以专业建设为龙头,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完善中职教育与高职教育衔接、职业教育与终身教育融通、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结合、国内教育与国际教育合作的现代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

第五条 学院由北京市人民举办,教育部备案,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主管。举办者对学院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督,为学院发展提供办学经费和政策支持,保障学院办学的基本条件,支持学院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等重要事项,经举办者同意,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学院名称为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同时加挂北京经理学院的牌子,简称北京经管院;英文名称为Beijing Institute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英文缩写BIEM。

第七条 学院法定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街12号。学院设有望京、固安两个校区,望京校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街12号,固安校区位于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永定北路5号。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学院网址为.biem.edu.cn。

第八条 学院是非营利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社会服务、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学院坚持依法制章、依章治校,依据管办分离的原则,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院内部事务,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设置和调整专业。

(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根据市场和社会需求、办学条件与国家核定的办学业务和规模,制定招生方案,招收学生。

(四)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学研交流合作、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五)与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与开发、学术交流、市场服务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六)开展与国(境)外大学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七)根据学院发展的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和调整教学、科研、党务、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选聘和管理教职员工,决定各类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评聘教职员工的职务职级,建立学院内部薪酬体系。

(八)依法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财政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学院合法所有的资产。

(九)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学院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北京市地方法规和有关政策。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遵守学院章程。

(四)维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五)确保学院发展规划和目标的实现。

(六)实行校务公开,管理,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七)未经举办者同意,不改变学院资产用途,不转移使用权;保护学院的财产不被侵害、破坏和损失。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院的功能与办学形式

第十一条 学院以落实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第十二条 学院的办学类型为高等职业教育,同时开展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学历教育以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实施学历教育与培训并举,同时开展高等学历教育,发展留学生教育,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学院加强北京经理学院建设,开展职业经理人教育和培训,构建全国企业经营管理者培训基地,形成系统的培训体系。

第十三条 学院按照北京的产业发展需要和空间结构布局,结合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素质人才的需求,聚焦数字经济新发展,优化专业布局、调整专业结构,建立专业群与产业展机制,全面推进专业群建设与改革。

第十四条 学院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教育教学是学院办学活动的基本内容。学院建立教育教学管理保障制度和教学工作监控评估制度,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 学院鼓励、支持教师个人和集体进行教育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

第十七条 建设一支师德高尚、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专兼结合、特色鲜明、适应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需求的双师型教师队伍。

第十八条 学院立足于知识创新、促进专业建设、提高教学质量、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活动。依法保障学术自由,鼓励师生员工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技术服务。依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开展社会服务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社会技术和市场服务工作进行管理,服务于北京经济社会发展和京津冀协同发展。

第二十条 根据学院发展定位和专业特点,组建、发展职业教育集团,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

第四章 组织结构

第二十一条 学院实行中国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党委实行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院工作,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领导制定学院发展战略,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突出政治标准,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校级领导干部和优秀年轻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把立德树人融入思想道德、文化知识、社会实践教育各环节,贯通学科体系、教学体系、教材体系、管理体系。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坚守意识形态阵地,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抵御和防范校园传教渗透。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院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妇联、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一)法律、党内法规和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中国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委员会由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一般为5年。学院党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主要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做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提名、决定任免干部等。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中国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专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强化政治监督、日常监督,依纪依法履行监察和问责工作,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学院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学院党委会相同。

第二十六条 院长是学院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国际合作、师资队伍建设、学生学籍管理及思想品德教育等活动。

(三)组织拟定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聘任、解聘教职员工,对教职员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院资产,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六)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七)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提出的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八)代表学院对外签署各类协议和文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第二十七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拟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具体部署落实党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办公会议决策事项按照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院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不同专业、学科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

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独立行使学术权力,保障学术和学术自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建设以及科研工作发展规划;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制定学术评价标准;评审、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审议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制定学术规范,处理学术争议和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其他学术相关事宜。

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成立相关工作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小组,并授权负责相应范围内科研项目和成果的初评工作及委托的其他学术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院根据需要成立相关工作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依据学院授权或各自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由学院全体教职工依法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听取学院章程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审议学院上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院建立两级教职工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本单位的管理和监督。

学院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院通过学生代表大会依法保障学生参与学院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责是:审查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选举学生会组织机构;制定、修改学生会章程;开展学生代表提案工作,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决定法律、法规、规章、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学院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妇联、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开展工作,参与学院管理。

第三十三条 校内党派基层组织和社会团体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院实行院、二级学院两级管理体制,二级学院等教学科研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院对二级学院工作进行管理、指导、检查和考核。

第三十五条 二级学院根据学院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社会服务、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等;拟定二级学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负责内部各岗位人员聘用和管理;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管理和使用学院核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