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深度政策解读与分析
一、政策修订缘起
为深化我市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规范操作流程,增强对创业初期及小微企业融资的扶持,激活市场活力,发挥创业促就业的连锁效应,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4〕75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的办法(修订稿)》(粤人社规〔2024〕25号)及《深圳市人民关于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深府规〔2020〕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深圳具体情况,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目标与任务
旨在进一步规范和推动我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持续向初创企业和小微企业提供政策融资支持。
三、核心内容
(一)优化扶持对象范围
将扶持对象从仅限深圳户籍人员扩展至包括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及职业院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及失业人员、返乡创业者、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民,同时保留港澳台居民资格,取消户籍限制,扩大受益群体。
(二)贷款额度与就业人数关联
对带动5人以上就业的经营主体,个人及小微企业贷款上限分别提高至60万元和500万元;带动5人以下就业的,贷款上限分别为30万元和400万元。
(三)调整小微企业贷款条件
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对象必须是重点扶持对象,吸纳比例由20%降至10%,员工超过100人的企业吸纳比例由10%降至5%。贷款期限由最长3年缩短至2年。
(四)完善利率分担机制
个人及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上限维持LPR+50BPs不变,但财政贴息标准调整为贷款实际利率的50%。
(五)加强贷后管理
明确创业担保贷款用途,仅限于企业生产经营及发展,不得用于个人消费或其他非生产经营支出。若发现违规,将取消财政贴息及代偿资格。同时,若因经办银行、担保机构未履行职责导致贷款发放错误或产生坏账等问题,责任由其承担。
四、注意事项
(一)贷款额度规定
申请贷款时,个人及其配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10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外,不应有其他贷款记录。
(二)贷款期限限制
个人及其创业主体在同一时期内不得同时申请个人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
(三)免反担保条件
对于新发放的10万元及以下个人贷款,取消反担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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