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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告书
(2024)闽02破290号
厦门市巨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4年10月9日决定接纳贵公司破产重整的申请,并于10月14日委托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担任贵公司破产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自即日起至破产程序结束,贵公司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自接获破产申请受理裁定之日起15天内,向本院提交包括财产状况、债务清单、债权清单、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员工薪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的详细报告。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暂停偿还任何债务。
三、自破产申请受理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程序结束,贵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及管理人员应承担以下责任:(1)妥善保管所有占有的财产、、账簿及文件等资料;(2)按照本院及管理人的要求履行职责,并诚实回答提问;(3)出席债权人会议,并真实回答债权人的提问;(4)未经本院批准,不得离开居住地;(5)不得担任其他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四、在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须向管理人完成财产及业务的交接,并回答相关询问。
五、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务必准时参加首次债权人会议。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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