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别好心人出于对亲友的关爱,通过金融机构贷款再转借给他人,这种做法一旦遭遇借款人违约,不仅可能导致财产损失,还可能伤害双方的情感纽带。以下是一宗具体案例的改写:

阿海,作为小宁的干爹和邻居,在2012年因生意资金短缺,向小宁提出借款20万元的需求。小宁同意了,双方商定借款期限为三年,利息按照银行贷款利率,即年利率8%计算。小宁随后帮助阿海从银行贷款,并将放款至自己账户的银行卡交给了阿海。阿海陆续提取了全部借款。贷款到期后,尽管小宁多次催促,阿海始终以资金紧张为由未能还款。直至2024年,阿海仍未归还分文。小宁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阿海归还本金及利息,并承担相关费用。

阿海未出庭应诉,也未提出答辩。

探讨银行贷款转贷行为中借款合同的法律有效性

法院审理认为,小宁将银行贷款转借给阿海,属于无效的民间借贷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此类合同无效,约定的利息和违约金不支持。阿海应返还借款本金,双方对利息的产生均有过错,因此法院判决阿海自立案之日起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

法官指出,民间借贷在亲友间常见,但通过金融机构贷款后转借他人,属于违法行为,扰乱金融秩序。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是财产返还,利息和违约金条款不适用。这一规定强化了对违规金融行为的法律制裁。

本案提醒,民间借贷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实体经济服务的支持,有助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防止违规借贷行为的发生。

相关法条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