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身份证风险大,小心背上巨额债务陷阱
随着最新修订的《公司法》于7月1日起正式生效,此次修订是自1993年原法颁布以来幅度最大的一次改革。在10月16日,省法院公布了一系列公司纠纷的典型案例,内容涉及股东出资方式、身份确认、优先购买权的实施、清算责任以及公司司法解散的判定标准等多个在实践中频繁出现的纠纷类型,旨在为处理公司纠纷案件提供明确的规则指导,并促进企业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运营,有效预防和化解潜在风险。
在现实生活场景中,借用身份给他人注册公司或持有股份的情形较为普遍,但这背后隐藏着潜在的法律风险。王某与刘某曾将身份证借给邵某用以注册铝业公司,并由此成为公司登记的“股东”。2020年,法院裁决铝业公司需向材料公司支付货款105万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王某和刘某将股权悉数转让给朱某。去年,材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某在未缴纳的出资范围内对铝业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王某和刘某也应在未缴纳的出资范围内对朱某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王某和刘某抗辩称,公司设立时章程和股东会决议上的签名并非他们本人所写,他们是被人冒名登记为股东,并向行政审批局申请撤销股东身份。尽管行政审批局确认存在冒名登记行为,但考虑到撤销股东身份会影响现有股东和高管权益,决定不对王某和刘某的股东登记进行撤销。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判断股东是否被冒名登记,不能单凭工商登记材料中的签名来决定。王某和刘某将股权转让给朱某并完成了股东变更登记,这表明他们曾经承认自己是铝业公司的股东。结合各方的陈述以及王某、刘某和邵某之间的关系,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某和刘某是铝业公司的冒名股东,反而更可能是借名登记的股东。无论他们是否实际出资或仅是借名,都应承担出资义务。王某和刘某在公司债务产生后转让股权,有逃避债务的嫌疑,因此法院最终支持了材料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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